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法定依据: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办理时限: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申请条件: 基本条件: 设立出版物(图书)零售、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、个人从事出版物(图书)零售、出租业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1、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; 2、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; 3、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。 相关前置审批: 1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(经营者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核发); 2、取得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 申报材料 l、申请书(载明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住址等) 2、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(房产证、租赁合同复印件) 3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(复印件) 4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(复印件) 5、申报表 办理程序: 1、到工商部门核名,取得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 2、到新闻出版局经培训考试合格,取得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资格; 3、材料齐备后经审核批准由新闻出版局办理《*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 4、持《*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。 变更办理 审批程序: 1、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(版权)局窗口提出变更申请后领取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》。 2、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(版权)局窗口递交填写清楚的盖有公章(或法人代表私章)的《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申请表》和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正、副本,如需变更单位名称,还需带上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《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审查意见书》或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 3、“窗口”工作人员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提供的变更材料进行核实,确认无误后,当场予以受理,并备案登记。 4、新闻出版(版权)局审查材料和场地。 5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,新闻出版(版权)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变更项目重新制证,“窗口” 工作人员在 15 日内向办理变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《出版经营许可证》。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告知。 变更申报材料: 1、变更申请 2、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正、副本 3、如需变更单位名称,还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《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审查意见书》或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 4、变更后的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书。